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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107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7日20时许,飞驼鞋厂保安张兵与被害人熊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20号飞驼鞋厂门口因运货出门需要保安配合开门的琐事发生口角,张兵遂手持钢筋殴打熊某,被人拉开。随后张兵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称自己被人殴打,郭某便迅速赶到现场。当熊某再次运货回到厂门口时,郭某与张兵分别手持铁楸、钢筋,一起殴打熊某后腰、后背等部位,致熊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熊某的肢体系外物他伤,软组织挫伤、擦伤,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7日20时许,被害人熊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20号飞驼鞋厂门口,因运货出门需要保安配合开门而与该厂保安张兵(另案处理)发生口角。张兵手持钢筋殴打熊某,被人拉开后,张兵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称其被人殴打,郭某便迅速赶到现场。当熊某再次运货回到厂门口时,郭某与张兵分别手持铁楸、钢筋殴打熊某后腰、后背等部位,致熊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熊某的肢体系外物他伤,软组织挫伤累计面积为149.8cm2,擦伤面积为5.0cm2,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某已赔偿被害人熊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熊某对郭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谅解书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证明案发当日,同事张兵打电话告知其被人殴打,后其赶到温州市龙湾区温州大道520号飞驼鞋厂门口,当被害人熊某返回厂门口时,其与张兵分别手持铁楸、钢筋,一起殴打熊某后腰、后背等部位,致熊某受伤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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