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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110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某,个体户。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于2015年7月21日到案,次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仁珠,浙江永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3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次日立案,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5年12月3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王仁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以来,被告人雷某从不明渠道购得各类性保健食品,并在其开设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心南路160号的温州市龙湾海城雷某成人用品店内予以售卖。同年7月21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联合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古巴黑金刚”、“一粒神”等九种性保健食品共计762粒。经检测,现场查获的性保健食品中均检验出西地那非成分。
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判处,并建议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雷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辩解其事先并不清楚所售保健品中可能含有的有毒、有害成分为西地那非。
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被告人雷某无牟取高额利润,社会危害性不大;2、被告人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3、被告人雷某系初犯;4、被告人雷某家庭困难且需单独抚养三名未成年子女;综上,请求对雷某从轻处罚并能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雷某经营位于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城街道中心南路160号的温州市龙湾海城雷某成人用品店。2015年3月始,雷某以明显低于正规厂商生产的同类产品价格,从他人处购进非正规厂商生产、渠道不明的各类性保健食品,并在该成人性保健品店内进行销售。2015年7月21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联合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古巴黑金钢”136粒、“金伟哥VGA”72粒、“虫草藏鞭宝”88粒、“奇效伟哥”40粒、“新伟哥VGA”80粒、“增粗增硬王”90粒、“一粒神”80粒、“黑金刚”120粒、“享硬(玛卡浓缩片)”56粒等保健食品。经检测,被查获上述九种食品中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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