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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67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原系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联科技)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4年1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朱浙宁,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辩护人朱浙宁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经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吴诚坚(另案处理)提议,在明知凯联科技主营的456游戏平台(www.game456.com)系赌博网站,玩家可以通过456游戏平台充值或向银子商购买虚拟币作为筹码,进行唆哈、牛牛、德州扑克等方式赌博的情况下,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帮助采购办公用品等事项,每月收取工资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456游戏平台总充值获利3.776亿余元。金某获利12万余元。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金某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被告人金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金某基于朋友间的帮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始终没有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事务无决策权,只是挂名;所谓的工商、税务等事宜,也只做程序上的签字确认,未对公司事务做实质性关注,没有提供促进性的帮助,故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金某不明知自己被通缉,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应认定为有自首情节,即使不认定自首,也应等同于自首予以从宽量刑。金某系初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金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至2013年6月27日期间,被告人金某经其朋友浙江凯联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吴诚坚(已判刑)提议,在明知凯联科技主营的456游戏平台(www.game456.com)系赌博网站,玩家可以通过456游戏平台充值或向银子商购买虚拟币作为筹码,进行唆哈、牛牛、德州扑克等方式赌博的情况下,仍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公司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及帮助采购办公用品等事项,每月收取工资5000元,共获利12万余元。经查,2011年7月至2013年7月间,456游戏平台总充值获利3.776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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