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672号(2)
3、同案犯杨东武的供述,供认其与吴诚坚到杭州开逸酒店,叫朋友金某负责采购部,后来杨凯要把凯联科技的股份转给吴诚坚,吴诚坚叫金某去办手续,担任法定代表人,金某只是挂名而已的事实。
4、同案犯陈伟的供述,供认金某曾担任凯联科技法定代表人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在456网站注册了五个用户的情况说明,后台截图。
6、凯联科技的法人变更登记情况,税务登记变更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金某系被动到案的情况说明。
8、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明知凯联科技运营的Game456网站利用银子商实现虚拟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从而使赌客得以赌博,网站得以营利,仍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系凯联科技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具体实质公司事务,对网站运营无决策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金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初期翻供,审查起诉阶段后期及庭审阶段又自愿认罪,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但幅度较一贯如实供述的情形为小;另金某系被动到案,不具有主动投案情节,没有投案意愿,不能认定为有自首情节,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自首意见及相当于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刑罚执行方式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 星
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
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陈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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