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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81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无业。曾因故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维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在KTV工作的女朋友程某(系KTV小姐)被一名中年男子顾客要求坐台而发生纠纷,经调解后平息。之后,何某觉得没面子而要教训该名中年男子,便纠集王燕军、王健、潘义、冉某(均另案处理)来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红楼二楼KTV鑫色蕾仕玛包厢,众人对该名中年男子进行拳打脚踢并要其道歉。
2、同年11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东路121号许某的沙县小吃店吃夜宵时,因觉得被女服务员鄙视,便纠集王健、王燕军、王远远、张浩(均另案处理)等人。众人对该沙县小吃店进行捣砸,砸坏电脑、餐桌等物,并对店老板许某及服务员雷代情进行拳打脚踢。
3、2015年1月1日凌晨1时许,王健等人与他人相互殴打受伤到龙湾区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因要教训对方而纠集被告人何某等人来到医院。何某持钢管与覃宇草、王健、张浩、沈祥果(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撞击该院急诊室铁门。撞开门后,何某又持钢管打伤被害人杨某,并捣砸急诊室的物品。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处罚。
被告人何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二节事实无异议,辩称第三节事实中其未持钢管殴打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的女朋友程某(系KTV陪侍女)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建中街红楼KTV内与一名中年男顾客发生纠纷,经人调解后平息。之后,何某觉得没面子,要教训该中年男子,便纠集王燕军、王健、冉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到红楼二楼KTV鑫色蕾仕玛包厢,众人对该名中年男子进行拳打脚踢并让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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