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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刑初字第99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甲,务工。曾因发放招嫖卡片于2014年11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日;因赌博于2015年1月20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红娟,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甲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陈飞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甲及其辩护人王红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份,被告人卢某甲雇佣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锐途旅馆(原易佰酒店)等酒店门口及客房门下分发色情招嫖卡片,介绍妇女卖淫。
1、2015年4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接到刘某嫖娼电话后,电话联系卖淫女张金蓉到锐途旅馆510房间,以300元的价格与刘某发生性关系。
2、2015年4月14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卢某甲接到曾某嫖娼电话后,电话联系卖淫女张金蓉到锐途旅馆620房间,以300元的价格与曾某发生性关系。
3、2015年4月14日晚上,状元派出所民警在龙湾区状元街道宝德宾馆门口发现有人分撒色情卡片,遂展开抓捕工作,于当晚11时许拨打招嫖卡片的联系电话,要求“嫖娼”。后被告人卢某甲介绍卖淫女张某甲头到宝德宾馆201房间,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卢某甲辩称:其从未使用过188××××2916的电话号码,也没有雇佣他人分发色情招嫖卡片,见过证人张某乙一面,不认识证人张某甲头,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概不知。其辩护人王红娟提出:除证人证言外,无其他证据证实卢某甲使用188××××2916的电话号码;指控第2节卖淫地点不明,接听招嫖电话的是女子而非卢某甲,且卖淫女未辨认出嫖客曾某。故本案指控证据不足,卢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被告人卢某甲雇佣他人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锐途旅馆(原易佰酒店)等酒店门口及客房门下分发印有联系电话为188××××2916的色情招嫖卡片,介绍妇女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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