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1119号(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10月7日止。)
二、被告人秦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8日起至2018年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晓艳
人民陪审员 邵建和
人民陪审员 张惠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 记员 王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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