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856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甲,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委托辩护人苏平文,四川蜀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某乙,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根凤,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贤文,无业。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7月9日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杨先煌,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温龙检公诉刑诉(2015)1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保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甲及委托辩护人苏平文、被告人叶某乙及指定辩护人陈根凤、被告人张某甲及委托辩护人杨光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来到被害人张某乙位于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粮食中心市场A区409室的小卖部内,以叶某甲及其他老乡在张某乙小卖部内打牌输钱被诈赌为由向张某乙索要赔钱。因索钱未果,当日下午13时30分许,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再次与“陈二毛”、“大石刚”(均身份不明)等人经事先预谋,来到张某乙的小卖部内,由叶某乙持钢槽捣砸店内麻将桌和餐桌,并与叶某甲等人向张某乙索要20万元,张某甲见张某乙要打电话报警便予以制止。后叶某甲等人离开,并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而索要钱财未果。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数额巨大,应予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叶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叶某乙在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量刑,对被告人张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量刑,三被告人均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辩称因被害人诈赌,故前去理论,主观上无敲诈勒索目的,客观上未索得财物,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叶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的诈赌行为系本案起因,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叶某甲前去理论主观上无敲诈勒索目的,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虽客观上实施故意捣毁财物行为,但未达构罪标准,且在该过程中未实施人身伤害行为,故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叶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系犯罪未遂,叶某乙系初犯,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损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张某甲在本案中无暴力索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7月,被告人叶某甲多次在被害人张某乙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粮食中心市场A区409室的小卖部内打牌,因输钱,遂怀疑张某乙伙同他人诈赌。同年7月8日晚,叶某甲输钱后,与被告人叶某乙商议,以诈赌为由向张某乙索要钱财。
同年7月9日8时许,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来到被害人张某乙位于粮食中心的小卖部内,以叶某甲与其他老乡在张某乙开设的小卖部内打牌输钱被诈赌为由向张某乙索要赔钱。因旁人劝阻,而索钱未果。午饭时,叶某甲纠集“陈二毛”、“大石刚”(均身份不明)等人预谋,再次前往张某乙处索要20万元。13时30分许,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与“陈二毛”、“大石刚”等人来到张某乙处,按预谋由叶某乙持钢槽捣砸店内麻将桌等物进行威胁,同时索财20万元,张某甲见张某乙欲拨打电话报警予以制止。叶某甲等人要求张某乙准备20万元,否则伤人,后离去。14时许,因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而索财未果。
案发后,被告人叶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叶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6月至7月,其在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粮食中心市场A区409室的小卖部内打牌,因输钱,遂怀疑老板娘伙同他人诈赌;同年7月8日晚,其输钱后,找弟弟叶某乙商议,以诈赌为由向老板娘索要钱财;同月9日8时许,其与叶某乙及张某甲来到老板娘的小卖部,以打牌输钱被诈赌为由向老板娘索要赔钱,因旁人劝阻,而索财未果;当日中午,其约“陈二毛”、“大石刚”等人吃饭,众人商定下午前去索要20万元;13时30分许,其与叶某乙、张某甲、“陈二毛”、“大石刚”等人来到小卖部,由叶某乙持钢槽捣砸店内麻将桌、餐桌进行威胁,并索要20万元,张某甲制止老板娘拨打电话报警;其让老板娘准备钱财,叶某乙威胁警告,后众人离去的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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