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856号(2)
2、被告人叶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5年7月8日晚,哥哥叶某甲告知在粮食中心市场小卖部打牌时输钱,二人商定以对方诈赌为由,向老板娘索要钱财;次日上午8时许,其与叶某甲、张某甲等人来到该小卖部要求老板娘赔钱;因旁人劝阻,而索钱未果;当日中午,叶某甲约“陈二毛”、“大石刚”等人一同吃午饭,众人商定下午再次前去索财20万元;当日13时30分许,五六人来到小卖部,其从地上拾得钢管,持钢管首先冲进店内捣砸麻将桌、餐桌等物进行威胁,同时向老板娘索财20万元,期间张某甲制止老板娘拨打电话报警;叶某甲让老板娘准备钱财,其威胁老板娘“不给钱,下次过来打人”,后众人离去的事实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供认2015年7月9日上午,叶某甲告知打牌时被诈赌,遂其陪同叶某甲等人来到粮食中心一小卖部,由叶某甲、叶某乙与店内老板娘理论,后三人离开;中午与“大石刚”、“陈二毛”等人一同在叶某甲家吃饭,期间商定下午继续去小卖部向老板娘索财;当日13时30分许,众人乘车再次来到上述地点,叶某乙首先持钢槽冲进店内捣砸麻将桌、餐桌等物,并向老板娘索财20万元,其见老板娘欲报警,遂予以制止,后众人离去的事实经过。
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7月9日8时许,叶某甲带二名男子到其位于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粮食中心市场A区409室的便利店以玩牌输钱被诈赌为由,索要财物,因旁人劝阻,而索财未果;同日下午13时30分许,叶某甲带四名男子再次前来,一个小男孩持铁棍捣砸店内麻将桌、餐桌、玻璃门等物,并让其准备20万元;另一白衣男子制止其报警;叶某甲让其准备20万元,称“不给钱下次打人”,后离去;其店内扑克牌整箱购买,未动手脚的情况。
经辨认,自称打牌输钱的男子为被告人叶某甲,捣砸桌椅的小男孩为被告人叶某乙,不让其报警的白衣男子为被告人张某甲的情况。
5、证人丛某、赵某的证言及人员辨认笔录、照片,证明2015年7月9日早上,叶某甲带着数名男子来到粮食中心张某乙经营的小店内,以打牌输钱被诈赌为由向张某乙索财,因旁人劝阻而索财未果;当日13时许,叶某甲又与数名男子来到张某乙店内,其中一名穿黑色背心卷发的男子持铁棍捣砸店内麻将桌、餐桌等物,并喊“准备20万元”;一名穿白衣的男子制止张某乙报警;叶某甲让张某乙准备20万元,下次过来拿,否则打人,其他几名男子亦对张某乙进行威胁,该伙人离去后,张某乙报警;张某乙的小卖部提供一张麻将桌供附近人员娱乐,无诈赌行为的情况。
经丛某辨认,穿黑色背心捣砸桌子的男子为被告人叶某乙;自称打牌输钱的男子为被告人叶某甲的情况。
6、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明对案发地点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村粮食中心市场A区409室小卖部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7、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明对作案工具钢槽一根进行扣押的情况。
8、和解协议书,证明被告人叶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张某乙经济损失3000元的情况。
9、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系被抓获归案的情况。
10、报告单、诊断书,证明被告人张某甲的身体情况。
11、刑事判决书、出所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某甲曾被刑事处罚的情况。
12、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张某甲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曾有前科,仍不思悔改,继续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有两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丛某、赵某的证言及人员辨认笔录等证据足以证实,故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及被告人叶某甲、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叶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
二、被告人叶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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