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刑初字第461号(2)
2014年2月至同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搭股参与经营,与被告人叶某利润二八分。
2014年8月27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叶某、陈某,并现场缴获涉案电脑主机二台、网银四个、手机一部。次日,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查,被告人叶某、赵某、陈某使用郑永贵的银行账户(农业银行卡号62×××70、工商银行卡号62×××05、建设银行卡号62×××75、民生银行卡号62×××70)专门用于接收、流转赌资。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叶某参与期间,涉案赌资金额达1900万余元,叶某非法获利达10万余元;2013年7月5日至2014年6月15日被告人赵某参与期间,涉案赌资金额达1600万余元,赵某非法获利达2万余元;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陈某参与期间,涉案赌资金额达800万余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叶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退至本院;被告人赵某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退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缴款凭证及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叶某的供述及交易汇总,证明2012年上半年始,其明知www.game456.com、www.game998.com、www.game918.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先后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安徽滁州、丽水景宁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其注册QQ号和相关游戏网站账号,使用群发软件等打广告,利用郑永贵的银行账户和网站平台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的活动进行营利,其共获利100000余元;在安徽和丽水,赵某受其雇佣,和其一起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从2014年2月7日开始,其开始和赵某二八分成,赵某共获利20000余元;其和陈某结婚后,陈某也帮其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在其缺钱的时候其和陈某将孩子周岁收到的35000元存入用于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的银行账户;其银行账户中除了该35000元及赵某于2014年年初存入让其帮忙购买手机的10000元以外,无其他合法资金;与其他银子商之间存在“调分”、“换钱”交易的事实。
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供认2013年3月份开始,其明知www.game998.com、www.game918.com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受叶某雇佣先后在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安徽滁州、丽水景宁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活动,叶某注册QQ号和相关游戏网站账号,用吉信通软件将短信群发给客户,利用银行卡和网站平台从事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的活动进行营利,2014年年初至同年6月15日,其参与经营,叶某给其20%的分成,其共获利20000余元;陈某偶尔帮助叶某从事网络游戏虚拟币的买卖和兑换;网银内的钱除了其于2014年年初汇给叶某用于购买手机的合法收入9000余元及叶某、陈某的本金,都是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赚来;与其他银子商之间存在“调分”、“换钱”交易的事实。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认叶某和赵某原在外地买卖、兑换虚拟币,从2014年年初至2014年6月,叶某与赵某回到温州,在其家里合伙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赵某获得20%的分成;2014年农历正月开始,其明知、、等网站利用网络游戏平台进行网络赌博活动,仍帮助叶某买卖和兑换网络游戏虚拟币;叶某有四个用别人的身份办理的网银,网银账户内的钱均为叶某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赚来的,叶某将孩子周岁收到的红包35000元存入农行账户作为买卖网络游戏虚拟币本金;与其他银子商之间存在“调分”、“换钱”交易的事实。
4、检查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游戏网站截图,充值截图,QQ聊天记录截图及电子证物检查工作笔录、银行卡查询记录等,证明公安机关对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新江路223号进行检查,对涉案电脑主机二台、网银四个、NOKIA直板手机一部、等物进行扣押,对电脑主机等实施电子证物检查,在一台黑色台式机内提取到涉案QQ81×××91的数据文件及吉信通短信群发软件的数据文件等,在另一台黑色台式机内提取到涉案QQ81×××91的数据文件等,以及对涉案网银账户进行电子账单查询的情况。
5、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叶某、赵某、陈某均系被动到案。
6、被告人叶某、赵某、陈某的身份证明。
公诉机关指控的赌资数额是叶某等人所使用的四个银行账户内钱款的收支总额。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数额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叶某等人与其他银子商之间存在“调分”、“换钱”交易。“换钱”交易仅为资金的流转,对有QQ聊天记录证实的40余万元可以在犯罪金额中扣除,对被告人叶某、赵某的辩护人关于“换钱”交易不应计入赌资金额的意见,予以采纳;但银子商之间的“调分”也是买卖虚拟币,应当计入赌资,故对二辩护人的相应意见,不予采纳。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