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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337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务工。现因本案,于2015年9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月10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1日公告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滕呀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期间,王楼、雷书青(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街道多地开设流动赌场,以扑克牌九形式吸引附近赌客前来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赌场基本每天开设两场,开设期间抽头金额达数十万元。其中,2011年年底期间被告人王某应王楼邀请来到开在江北街道码道村科技大楼附近的赌场内帮忙,负责做理手、报夹等工作,时长十多天,获利三千余元,该赌场每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对于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时提出,自己参与了赌场十天左右,大概一个礼拜,自己每天都只参加一场,其中做理手、报夹的天数是二、三天,自己参与赌场期间获利三千元左右,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年底期间,王楼、雷书青(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在永嘉县江北街道、东瓯街道等多地开设赌场,以扑克牌九形式吸引附近赌客前来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牟利。赌场一般每天开设两场,开设期间抽头金额达数十万元。期间被告人王某应王楼邀请来到开在江北街道码道村科技大楼附近的赌场内帮忙,负责做理手、报夹等工作,获利三千余元,被告人王某参与赌场期间,赌场参赌人员达20人以上。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自己不是2011年就是2012年上半年应王楼邀请去王楼码道村科技大楼附近的一处老房子里的赌场内帮忙,开始是分毛巾和水,后来王楼叫自己当理手,最后叫自己去报夹。自己在赌场弄了十几天,一天工资200元,自己赚了三千元左右。赌场每天两场,基本上每场三十多人,一天下来大概有五六千到几万的抽头。
2、同案犯雷书青的供述,供认(1)2010年五六月份,自己和王楼等人一起在瓯北科技大楼那里开了赌场,两三个月后散了。(2)2010年年底的时候,自己在瓯北码道菜场附近开了一个棋牌室,两三个月后散了。每场有二十几人参赌,每天一场或两场。(3)2011年五六月份,自己和王楼在瓯北码道村的老房子、浦二工业区一个棚子、芦桥阀门厂后面一空地棚子开了一个赌场,以扑克牌九方式赌博,开了两三个月。一天两场,每场赌客二三十个,少的时候十几个。
3、同案犯王楼的供述,供认(1)2010年五六月,自己和雷书青等人一起在瓯北科技大楼边上的老房子开赌场。赌场开了一两个月,有时候一天一场,有时候两场,一天收益几千元。(2)2011年五六月,自己和白万华等人在瓯北码道一老房子、浦二工业区、芦桥阀门厂后面的空棚子等处开设流动赌场。(3)2011年9月,自己和雷书青一起在瓯北芦桥、浦二、马岙山上等处一起开赌场,每天下午和晚上开赌,基本都有三十几人参赌,这个赌场搞了一二个月。(4)平时跟着自己的人中有王某。
4、同案犯刘祥的供述,供认2011年的时候王某来赌场做事了。王某在赌场看场。
5、同案犯张如建的供述,供认2010年上半年,王楼和雷书青在瓯北码道科技大楼附近的老房子里开了赌场,这时多了王楼的堂弟王某。王某在赌场里什么事情都干。赌场每天两场,每场二三十人。
6、同案犯张东魁的供述,供认(1)中楠广场的场子散了后,王楼和雷书青在瓯北科技大楼附近的老房子内开赌场,这时还有王楼的堂兄弟王某也从老家过来帮忙,他在赌场看场。王某几个都是一天一两百的工资。(2)跟着王楼一段时间的人有王某。后来因为王某比较懒,就被王楼赶走了。(3)2011年的时候王某等人过来赌场帮忙了。
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自己去过王楼开在瓯北镇王家坞附近、科技大楼附近,中楠广场对面的赌场,王楼的赌场基本一天两场,每场二三十人,报夹的人有王某。
8、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10、辨认笔录,证明同案犯刘祥辨认出被告人王某。
11、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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