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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359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9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詹某在永嘉县江北街道龙桥浦边东路2号设立香港*********投注站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接受他人香港*********投注,并通过网络盘口上报给他人,从中赚取赔率差额及返水获利。经查,被告人詹某非法接受他人*********投注约13期,投注额累计达人民币1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廖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账单,手机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以及被告人詹某的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以营利为目的,收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新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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