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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26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阳某,曾用名杨威,务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1日被逮捕,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0日归案,同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麻宗钦,浙江双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阳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双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阳某及其辩护人麻宗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初,陈纪敏在永嘉县江北街道芙蓉印务厂办公楼四楼,借用美润贸易有限公司、太仓广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先后招募赵佳利(另案处理)为公司副总经理,余士深、张某某、张某、刘某某、齐某某、肖某某(均已判刑)和阴某某、柯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公司采购部、话务部、回访部等部门经理、主管及负责人,招聘刘明某、陶文某、王某某、王双某(均已判刑)为回访部或话务部话务组组长,被告人阳某与潘某某、杨某丁、谷某戊、李某戊、肖某戊、韩某戊、黄某戊、许某戊、潘某戊、兰某戊、周某戊、张某庚、沈庚、吴某庚、肖某庚、刘某庚、吴某庚、傅某庚、张某壬、葛某庚、张某己、肖某庚、瞿某庚、严某庚(均已判刑)等为各部门话务员,利用电视购物直播、电话回访的方式,虚构自己为兑换中心、收藏中心、货币发行中心等的工作人员,从2013年10月份开始联系被害人张某丙、孟某等不特定人员,以权威机构发行,绝版限量,升值、保值空间巨大为由,骗取被害人信任,将低价购进的毛泽东金像玉玺青石工艺品、中华武印青石工艺品、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大全高价销售给被害人,从被害人处骗取巨额财物。至同年12月4日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阳某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涉案物品中,毛泽东金像玉玺青石工艺品30套(宣传画册上标明的监制单位是中华国宝文物收藏协会),每套9800元;中华武印青石工艺品50套(话术内容中为中华藏世盛典与中国将军艺术协会联合推出),每套5980元;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大全400套(封面上系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铁通联合发行,话术内容中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钱币研究会与中国铁通联合推出),每套3980元。经估价,毛泽东金像玉玺青石工艺品,每套价值人民币1400元;中华武印青石工艺品,标的为四方青石刻字底座、铜兽,粘合成型,每套价值人民币600元;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大全(印刷品),每套价值人民币800元。经检测,涉案毛泽东金像玉玺青石工艺品、中华武印青石工艺品系假货。经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认定:中国人民银行没有与中国铁通公司联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二、三套人民币纪念大全;清单所列纪念币、纪念册内的《收藏证书》,不为人民银行出具。经中国民政部认定:无“中华国宝文物收藏协会”、“全国毛泽东纪念馆联谊会”和“中国钱币研究会”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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