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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068号(2)
被告人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建武
人民陪审员 徐同显
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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