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永刑初字第1302号(2)
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天宇
人民陪审员 廖远鲜
人民陪审员 刘 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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