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温永刑初字第133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辩护人朱千里,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洁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朱千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在永嘉县三江街道宁浦村安置房B幢304室家中设立投注点,非法接受他人“*********”投注。至2015年6月4日被查获时止,被告人吕某接受他人“*********”投注额累计达15万元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单、通话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和被告人吕某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1、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2、关于吕某的非法经营数额问题,应扣除返水数额,按吕某实际收到的投注数额计算;3、吕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吕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吕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非法经营数额应扣除返水数额的意见,经查认为,返水是被告人吕某吸引他人向其投注“*********”的一种方式,返水数额作为犯罪成本,不应在非法经营数额中予以扣除,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吕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认为,根据被告人吕某的犯罪情节、数额及社会危害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
二、暂扣于永嘉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手机二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黄天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佳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