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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7月17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甲,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0日归案,同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16日被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金某、郑某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金某、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永嘉县岩坦镇岩门村老人活动中心建设工程于2013年5月7日公开招投标,并由挂靠在永嘉县城镇建设工程公司的被告人周某甲中标,但实际该工程由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和周星飞、戴显满、郑蕊妹(该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合股承包。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等人在未签订工程施工的合同协议和自身不具有工程建筑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明知被告人金某也不具有工程建筑施工资质,仍均同意将工程清工部分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转包给被告人金某(口头约定未签订合同协议)。2013年6月,被告人金某组织人员开始施工。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金某等十几名工人一起对岩门村老人活动中心戏台上方的顶部与前承重横梁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仅凭经验做法组织施工作业,使用抗压、抗拉性能较差,已明令禁止的木支撑搭设高支模架,且采用多层立杆连接。当日13时许,由于木支撑高支模架无法形成有效受力整体和有效传递荷载,致使正在施工中的戏台顶部与前横梁突然整体坍塌,在顶部作业的十几名工人中的七人坠落被压困在建筑废墟内,造成被害人周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金某等六名人员受伤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甲、金某及岩门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害人周某乙家属及其余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其中赔偿被害人周某乙家属40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金某、郑某甲向永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甲、金某、郑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某乙、汪某、陈某的证言,永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关于事故原因分析的技术报告、公开招标登记表、招标公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商务标、永嘉县人民政府文件、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证明,被告人周某甲、郑某甲的辨认笔录,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和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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