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5)温永刑初字第1282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务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5)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育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3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永嘉县桥头镇公园西路8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五金店门口过道内的旧热水器、高压锅各一个。后被告人李某将被盗热水器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2、2015年8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又来到永嘉县桥头镇公园西路8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五金店门口过道内的黄杂铜废料1.5公斤、水管角料废铁8.5公斤等物。经估价,被盗黄杂铜废料价值人民币39元,水管角料废铁价值人民币9元。
3、2015年9月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李某再次来到永嘉县桥头镇公园西路8号,窃取被害人王某乙放置在五金店门口过道内的“枪手接”镀锌螺丝、螺帽、垫片共计25公斤,PE大号接头20只等物。经估价,被盗“枪手接”镀锌螺丝、螺帽、垫片价值人民币375元,PE大号接头价值人民币180元。
案发后,被盗黄杂铜废料、部分水管角料废铁、“枪手接”镀锌螺丝、螺帽、垫片等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某乙。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1000元,王某乙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登记保存清单、发还清单、赃物照片、案发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电话查询记录、价格鉴定意见、(2015)永检调第13号调解协议书、领款凭证、以及被告人李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结合涉案赃物或追回或退赔,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良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邵中元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