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97号 (2)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马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平凡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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