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1197号 (2)
  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5)宝刑初字第1357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马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没收。
  二、被告人马某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贺平凡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潘庸鲁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孟君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