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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6民初30号
原告王某,女,1977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刘某,男,1974年7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玉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玉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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