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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7民初64号
原告赵某某,女,195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某某区退休教师,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陈某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原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庭下自愿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原告承担50%。
审判员  刘养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梁 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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