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黑0707民初45号
原告庄某某,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某某区住建局干部,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被告曹某,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伊春市交通局新青养路段工人,现住伊春市新青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
审判长 于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胡家慧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