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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64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XX年XX月XX日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2007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原审被告人周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河南省息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谢某、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5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对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原审被告人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谢某及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5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审 判 员 寻增荣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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