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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65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某,XX年XX月XX日生于浙江省台州市,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由原审法院决定后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XX年XX月XX日生于上海市,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原审被告人黎某某,XX年XX月XX日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已释放。 原审被告人崔某某,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固镇县,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孔某、张某、黎某某、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孔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张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起,原审被告人孔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XX楼开设一无名赌博游戏机房,由孔某出资,张某经营,原审被告人黎某某、崔某某以查分、记账、对账、收取营业款、发放备用金等方式管理该游戏机房。2015年9月8日2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当场查获1台名为“东方龙”八联机(八人位)的游戏机、1台名为“一网打尽”八联机(八人位)的游戏机、1台名为“龙机”八联机(八人位)的游戏机、1台名为“齐天大圣”八联机(八人位)的游戏机及赌资人民币1,800元,并当场抓获孔某、黎某某、崔某某、赌场工作人员鲍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及参赌人员李某、付某某。2015年10月16日,张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孔某、张某、黎某某、崔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 上述事实,原审被告人孔某、张某、黎某某、崔某某在原审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鲍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某、付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证人龙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租赁协议,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赌博机认定书,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案发经过记录,孔某、张某、黎某某、崔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孔某、张某、黎某某、崔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孔某、黎某某、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分别可以从轻处罚。张某、黎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对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对被告人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孔某提出其并未赢利,且没有出资开设赌场,其用于涉案赌场的房租、购买游戏机等钱款均系借与他人的。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审诉讼程序合法。本案上诉人孔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黎某某、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原审法院对其在法定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因此,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相同。原审判决所列举认定上诉人孔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黎某某、崔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证据均经原审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某及原审被告人张某、黎某某、崔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分别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孔某、黎某某、崔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予分别从轻处罚。孔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出资开设赌场的事实,有多名同案犯供述、多名证人证言、相关租赁协议及付款短信照片等证据证实,且孔某在原审庭审过程中对上述认定的事实亦无异议。因此,孔某在二审期间的翻供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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