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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87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报黄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4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陈 兵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查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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