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89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因赌博行为、吸毒行为于2012年分别被处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因嫖娼行为于2008年被处行政拘留三天;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83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对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原审被告人唐某某、陈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某、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某某、陈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唐某某、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8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 艳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