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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3刑初5号 (2)
  一、被告人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代理审判员 吴盈喆
代理审判员 彭 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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