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刑终70号 (2)
本院认为,上诉人萧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萧某某在家庭发生矛盾且与丈夫分居期间,明知其不经允许进入公婆家看望处于丈夫监护、公婆照看下的儿子会遭到阻止和发生冲突,仍让朋友协助其强行进入公婆家。被害人童某甲对未经允许强入自己住所的萧某某进行阻止的行为正当合理。萧某某应当明知其与七十周岁的被害人发生肢体冲突可能会造成对方伤害的后果,但其为了达到看望儿子的目的,不计后果地强行摆脱被害人阻止,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最终导致被害人倒地受轻伤。原审判决认定萧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对萧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征宇
审 判 员 郁 亮
审 判 员 姜琳炜
二○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朱姝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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