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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52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7年8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4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0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同月28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3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2月7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凌杰,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2年1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5年11月25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6年12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9月因犯抢夺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8月因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9年12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1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2年8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裴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6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包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3年2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6月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张某某、裴某、包某、蒋凌杰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黄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蒋凌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蒋凌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蒋凌杰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黄某某、蒋凌杰、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裴某、包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蒋凌杰撤回上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6刑初1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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