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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75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15年1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仇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34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仇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惠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1.2015年11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仇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弄XX号被害人秦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佯装购买彩票并趁机抢得“点球大战”、“国泰民安”彩票各一本。后仇某某至浦东新区XX镇XX路XX号前中国福利彩票站将所抢彩票兑换,得款人民币500余元(以下币种相同)。
2.2015年11月17日20时许,被告人仇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街XX号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佯装购买彩票并趁机抢得“好运十倍”彩票46张,共计价值460元。后仇某某至浦东新区XX镇XX村XX号中国福利彩票站将所抢彩票兑奖,得款190元。
3.2015年1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仇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市XX号被害人文某某经营的中国体育彩票站,佯装购买彩票并趁机抢得“绿翡翠”彩票37张,“点石成金”彩票25张,共计870元。后仇某某在逃跑途中被文某某扭获。
被告人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秦某某、李某某、文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调取证据清单、清点记录、发还清单、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被告人仇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原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多次强行夺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物被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仇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仇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财物,发还被害人。
上诉人仇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仇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仇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及检察院的意见,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上诉人仇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对仇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系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并无不当。仇某某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原审法院根据仇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检察机关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金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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