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219号 (2)
一、驳回上诉人罗某、李某甲上诉,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512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人罗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刑初字第5125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三、上诉人刘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斌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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