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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80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汉族,XX年XX月XX日生。2006年9月因吸毒行为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5月因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提出撤回上诉之申请。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星
代理审判员 徐 洁
审 判 员 王晓越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孙 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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