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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刑终48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某(自报),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审被告人张良英,女,196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良英、周某某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6)沪011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周某某自愿撤回了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某及原审被告人张良英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现上诉人周某某自愿撤回上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4刑初2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庆堂
审 判 员 刘忠伟
代理审判员 孙 晔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一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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