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6)沪02刑终54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沪010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刑初38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伯青
审 判 员 袁 婷
审 判 员 李杰文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