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77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沪010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刑初1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黄 琦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