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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00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XX年XX月XX日生于上海市,汉族;1991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已释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4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原审被告人俞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俞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俞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俞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卫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史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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