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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1188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苏省启东市,汉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对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徐某某继续退赔。判决后,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3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海云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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