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6)沪01刑终120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因本案于2016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赌资、赌具依法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洪卫军
代理审判员 许 军
审 判 员 寻增荣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霄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