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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743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俞东风,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起诉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沪0116刑初198号刑事裁定,对俞某甲的起诉不予受理。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俞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俞某甲上诉提出,其起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指控被上诉人构成犯罪的基本证据已经完整,且未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应当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责令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俞某甲指控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公安机关审查认定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现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但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中缺乏相应的罪证,故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素贤
代理审判员 于书生
代理审判员 秦现锋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洪佳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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