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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刑终91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2009年11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7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6)沪011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原审法院对被告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徐某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刑初88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列宾
代理审判员 胡天和
代理审判员 王 奕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谢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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