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989号 (3)
一、维持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二、撤销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刑初字第634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永波
审 判 员 沈 燕
代理审判员 沈 言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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