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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49号

被执行单位某乙公司(以下简称达月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纪少利。
被执行人纪少利,***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蓬莱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城路***弄***号2303室;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现正在服刑。
被执行人金伟,***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界首市,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界首市东城办事处中原路***号2栋3单元2户,暂住安徽省界首市汪庄新阳路口旧厂房内;因涉嫌犯骗取出口退税罪于2013年9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逮捕,现正在服刑。
本院受理的(2014)沪一中刑初字第49号被告单位达月公司、被告人纪少利、金伟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查封了其相关房产。为保证案件财产刑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权利人纪少利的本市浦城路***弄***号2303室、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2夹层工具间;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屋面层工具间;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101室;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102室;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201室;泥城镇xxx路11幢600号202室房产继续予以查封。
本院续行查封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的顺位相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洪春
代理审判员 吴循敏
人民陪审员 闻富国
二○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林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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