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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24号 (2)
奥贝杜拉的辨认笔录证实,其从一组12张照片中辨认出7号男子(阿某某)是2015年1月15日陪同其到浦东机场并将加拿大护照、行程单交给其的男子侯某某。
4、证人陈某甲(票务人员)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行程单证明:她是A公司的票务代理。她曾三次接待过两名一老一年轻的中东男子,两人每次都一起来。第一、二次是2014年12月。第三次是2015年1月13日,这两个人来买了一张1月15日上海去温哥华的机票,客人姓名是XXXXXX(瓦某某),护照号码WM5XXXXX。客人信息是来自年纪大男子的手机里的加拿大护照复印件的图片,买的是单程票。
证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证明,陈从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瓦某某是电子客票中的乘客;第二组照片中的阿某某是来订票的年纪大的男子,第三组照片中的乌某某是来订机票的年轻男子。
5、证人陈某乙(票务人员)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的行程单证明:她是C公司的票务代理。2015年1月13日,有一个会讲中文的外国人到公司来问上海到曼谷的机票价格,之后他又带了一个外国人来,给了她一本名字是XXXXXX(瓦某某)的外国人护照,护照号码是O02XXXXX,订了一张1月15日从上海浦东到泰国曼谷的FM855航班机票。另一名外国人付的款。
证人陈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陈从第一组照片中辨认出的阿某某是来订机票的外国人,不会讲中文,并支付机票费用,第二组照片中的乌某某是来订机票中会讲中文的外国人。
6、证人乌某某(巴基斯坦国籍)证言证明:2014年12月,他在绍兴遇到侯某某(XX),两人以前在巴基斯坦认识,侯某某提出让他帮忙做翻译。他曾陪侯某某到阳光票务订过三次机票,到山河票务订过一次机票。2015年1月13日,他陪侯某某到山河票务订了一张去泰国的机票,客人的名字叫W。
乌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其从第二组照片中辨认出阿某某是侯某某,第一组照片中的瓦某某曾和侯某某一起在XXX桥。
7、公安机关调取的铁路售票记录、住宿记录、从阿某某处扣押的火车票证实:阿某某于2015年1月11日乘坐火车往返绍兴、上海;阿某某与瓦某某于1月14日乘坐火车从绍兴至上海。1月14日20时许,阿某某与瓦某某一同入住上海B有限公司-XX酒店XXXX房间,次日7时许离开。
8、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明:在阿某某处查获的苹果手机中发现偷渡人员瓦某某的阿富汗护照(护照号码O02XXXXX)照片,贴有瓦某某证件照的加拿大护照(护照号码WM5XXXXX)照片。
9、被告人阿某某供述:他受朋友之托照顾瓦某某,帮忙买机票。2015年1月11日,他到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接了瓦某某,两人乘坐高铁到绍兴。1月14日,两人坐高铁返回上海,次日上午他送瓦某某去机场。机票是乌某某陪他去买的,在一家票务公司买了1月15日从上海到曼谷的机票,在另一家票务公司买了1月15日从上海到温哥华的机票。瓦某某的护照照片是朋友发给他的,一本是阿富汗护照,一本是加拿大护照。
第二组证据证实被告人阿某某组织阿富汗人可某某从上海偷渡至加拿大温哥华的事实:
1、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查询记录》证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侯某某曾采用相同手法于2014年12月28日组织阿富汗人可某某偷渡。2014年12月28日9时许,可某某持阿富汗护照(号码OA8XXXXX)办理了上海浦东至泰国曼谷的FM855航班登机牌,10时许使用号码QM9XXXXX的加拿大护照办理了上海浦东至加拿大温哥华的MU581航班登机牌,后使用阿富汗护照及FM855航班登机牌办理出境边检手续,12时许持加拿大护照和MU581航班登机牌登记前往加拿大。经查询数据库,发现号码QM9XXXXX的加拿大护照于2014年9月在加拿大申报遗失,已宣布作废。从浦东边防检查站调取的可某某12月28日使用的上海浦东至加拿大温哥华MU581航班登机牌副联上边检出境章系伪造。
2、公安机关调取的MU581航班仓单信息、登机牌副联证实:姓名为U(XXX)的乘客于2014年12月28日乘坐该航班出境前往加拿大温哥华。
3、证人陈某甲(票务人员)的证言证明:她前述证言中提到曾有两名中东男子三次到公司订机票。第一次是2014年12月19日,两人来买了12月21日从上海去温哥华的单程机票。12月21日,那个年轻的中东男子打电话说赶不上21日的航班。第二次是12月25日,这两人又一起来,把21日的机票退了,买了一张12月28日上海去温哥华的机票。他们是代别人买机票,当时是年纪大的中东男子给她看其手机里一张加拿大护照的照片,她按照片上的内容输入机票信息。整个过程中都是年轻男子和她交流,他汉语说的很好。年纪大的男子没有说话,只是出示手机里的护照照片。她曾问对方为何只买单程票,对方坚持买单程票。护照号码和名字在她提供的机票行程单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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