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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奎武,1986年11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弥渡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XXX,暂住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振兴路XXX弄40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3月2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被告人奎武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甲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甲撤回起诉。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洪春
审 判 员 吴循敏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陆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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