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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78号 (2)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刑初字第528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 卫
审 判 员 韦 庆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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