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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594号 (2)
一、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的第二、三项,即被告人邹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伪造房地产权证二本,予以没收。
二、撤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松刑初字第515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唐晓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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