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95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路XX号XX栋XX单元XX室;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谢黎青,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乡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官园街官园社区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欧某甲,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王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XX镇XX街XX号XX幢XX单元XX室;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吴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XX路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易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袁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乡XX社区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乡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张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丁,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乡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周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敖某某,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XX乡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欧某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镇XX村XX组XX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彭乙,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XX巷XX号XX栋XX单元XX室;因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彭甲、陈某甲、陈乙、黄甲、欧某甲、王乙、吴某、徐某某、易某某、袁某、张乙、张丙、张某丁、周某、敖某某、欧某乙、彭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357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甲、彭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慧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及辩护人谢黎青、上诉人张某甲、彭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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