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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1968号 (2)
一、撤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57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免于刑事处罚。
三、扣押在案的VOGO手机一部、汇丰银行卡一张、花旗银行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一张、中国银行香港分行香港城市大学卡一张,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后发还被害人诸某某。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顾苹洲
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
代理审判员 高丹丹
二○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平妍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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