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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14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曾用名陈乙)。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作出(2015)徐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陈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甲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甲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刑初字第84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炯
代理审判员 王传伟
审 判 员 陈光锋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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