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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刑终字第2225号 (2)
一、准许上诉人朱丙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汪xx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黎
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
代理审判员 曹 延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佩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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